辽教发〔2022〕14号 辽宁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和《辽宁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党建工作部、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建设,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省教育厅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和《辽宁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和“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部署要求,积极服务国家和辽宁人口发展战略,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辽宁省“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等文件,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实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作为提高普惠性公共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大任务,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强化政府责任,健全保障机制,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强化公益普惠。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财政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机制,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3.坚持巩固提高。优化城乡幼儿园布局,政府主导持续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强化公办园主体地位,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巩固普惠成果,有效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
4.推进科学保教。紧扣新时代育人要求,坚持“五育并举”,遵循幼儿学习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因材施教,促进每名幼儿全面和谐而富有个性的发展。推动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5.提升治理能力。推进依法治教,依规办园。健全治理体系,强化规范监管,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目标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不断提高,县域普及普惠水平显著提升。到20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开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全省100%的县(市、区)达到巩固“学前双普”目标,70%的县(市、区)达到提升“学前双普”目标,50%的县(市、区)达到创优“学前双普”目标。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补齐普惠资源短板。多渠道持续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在城市新增人口、流动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完善城乡学前教育布局和公共服务网络。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提供更为灵活的学前教育,切实保障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二)完善普惠保障机制。各市县政府切实落实发展学前教育责任,优化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健全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保障制度,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促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提升保教质量。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全面推进科学保教,加快实现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推进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强化教研为教师专业成长和幼儿园保育教育实践服务。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充分发挥质量评估对保教实践的科学导向作用,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
完善县(市、区)普惠性幼儿园布局,推进教育公平,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完善县(市、区)普惠性幼儿园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结合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和地方实际,修订和调整居住社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推动城市居住社区、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就近入园需求。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实现乡镇中心幼儿园全覆盖基础上,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优质公办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实施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实现有需求的行政村普惠性幼儿园全覆盖,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推进普惠性资源扩容增效
实施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扩充重大工程。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资源不足的城区、县城要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补齐公办资源区域性、结构性缺口。新建小学原则上“一校带一园”;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要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对于国有企业停办的幼儿园,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兴办或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到2022年全省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逐步提升普惠性民办园质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回头看”,对治理成效进行全面复查,重点关注治理问题整改情况、支持保障落实情况、长效机制运行情况,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出现反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新建小区,要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各环节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及时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低于50%的地区,配套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配备丰富适宜的玩教具和游戏材料,逐步化解和消除学前教育“大班额”现象。巩固无证园治理成果,提升教育、公安、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综治等相关部门协同治理能力,持续打击非法办园、违规办园等行为,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园。
(三)健全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
各市县要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明确分担比例,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家庭支出水平。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重点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园成本等因素,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限价。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相关政策,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省统筹中央和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各市扩大普惠性资源、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开展幼儿资助等。
(四)提高幼儿园师资培养培训质量
完善幼儿教师培养体系,支持师范院校设立并办好学前教育专业,实现新入职的幼儿园教师学历达到专科层次,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制定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规划,扩大本专科层次培养规模,注重培养学生观察了解儿童、支持儿童发展的实践能力。制定我省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认证实施方案,建立培养质量保障制度。健全省、市、县、校四级联动的培训体系,突出实践导向,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和教研员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园长岗位任职培训。加强师德师风全员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专业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培训。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从教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五)保障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
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农村集体办园的教职工社会保险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代缴,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由小学代缴。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积极开展医保参保进校园等活动,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完善幼儿园规范管理机制
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做好幼儿园法人登记工作。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县(市、区)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要主动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受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七)强化幼儿园安全保障
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要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封闭化管理全面达标。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教育部部门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
(八)加大不规范办园行为治理力度
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年检实行一票否决;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民办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整治。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先进的实践经验为引领,切实转变教师观念和行为,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一日生活,鼓励支持幼儿通过亲近自然、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学习探索,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提升教师职业成就感。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改善和提高课程实施质量。全面构建幼小衔接机制,遴选幼小科学衔接省级实验区、试点园,开展幼小衔接典型案例遴选,强化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切实提高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制定《辽宁省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实施意见》,修订完善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围,树立科学导向,强化过程评估,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十)推动学前教育教研改革
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建设,遴选优秀园长和教师充实教研岗位,每个区县至少配备一名至两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研队伍。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强化教研指导力度,加强对儿童游戏、幼小衔接、课程建设、保教质量评价等关键问题研究,提升教研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聚焦教师专业成长需求和保教实践问题,分类制定教研计划,确定教研内容,及时研究解决教师保教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充分发挥教研核心团队、城镇优质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推动区域保教质量整体提升。
(十一)开展普及普惠县创建评估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对照评估标准,按照《辽宁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开展好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和评估工作。确保到2025年,通过国家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的县(市、区)占比累计达到50%。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市级区域中心作用,落实县级主体责任,以县为基础逐级编制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科学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并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幼儿园党建工作,选优配强园长,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动学前教育发展提升提供坚强的政治和人才保障。
(二)完善激励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对完成普及普惠目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园长、教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三)强化督导问责。扎实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压实政府责任,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等情况,纳入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重要内容,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事件和师德师风问题的县(市、区)2年内不得申报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辽宁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辽宁省“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部署,切实解决县域普通高中(县、县级市举办的普通高中,以下简称县中)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整体提升全省县中办学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学生对接受更好教育的美好期盼,加大县中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着力健全县中发展提升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县中教育质量,促进县中与城区普通高中协调发展,服务我省乡村振兴和人才发展战略,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普通高中教育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普通高中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坚持源头治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稳定县中优质生源,吸引优秀人才在县中长期任教,激发县中办学活力,促进县中持续健康发展。
3.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教育资源配置向县中倾斜,加大县中投入力度,着力补齐县中条件短板,健全县中发展提升保障机制。
4.促进协调发展。统筹谋划市域内县中和城区普通高中发展,积极扩大县中优质教育资源,加快缩小市域内普通高中办学差距。
5.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提高县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水平,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县中整体办学水平显著提升,市域内县中和城区普通高中协调发展机制基本健全。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实现95%以上高位普及。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全面规范,县中生源流失现象得到根本扭转。教师补充激励机制基本健全,县中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明显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分担机制基本健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按时足额落实,县中办学经费得到切实保障。按照新高考新课程要求,县中办学条件全面改善,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县中教育走上优质特色发展之路。
二、重点任务
(四)深化招生管理改革。全面推进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招生录取模式,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坚决杜绝跨区域争抢生源现象,防止县中生源流失,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优化教师队伍学科结构,满足实施选课走班教学后的新需求。提高普通高中校长教师管理水平,促进优秀人才合理流动,防止县中优秀人才流失。加强县中教师专项培训,保障教师待遇,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县中教师队伍。
(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改善办学条件,有效控制大规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小班教学。加强学科教室、心理训练室、创新实验室、社团活动室、实验设备与信息化教学条件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改善学校食宿卫生等生活条件,提高学校办学基础能力,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大力推进优秀教学成果应用,完善选课走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指导,充分发挥生涯规划教师对学生成长的指导作用。充分利用农业农村资源,加强劳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形成具有鲜明县域特色的普通高中育人模式。
三、政策措施
(八)推进阳光招生工程。强化招生管理省级统筹、地市主体和县级落实的责任,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工程,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地处县域(不设区的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到2024年,全面实现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招生办法,规范特殊类型招生,防止县中生源流失,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健全完善地市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加强招生计划和录取过程管理,有效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加大招生工作监管力度,严格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九)启动教师护航工程。通过实行普通高中教师“县管校聘”、区域内教师共享等措施,加大编制统筹调配力度,优化教师配备结构。及时补充县中所需教师,严禁长期空编和有编不补,2022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挤占县中教职工编制、长期借用县中教师或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问题整改。提升校长教师管理水平,促进优秀校长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流动,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恶意从县中学校抢挖人才的,停止学校各类评优评先资格,防止县中优秀人才流失。合理核定县中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优秀人才倾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增强县中教师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县中校长教师专项培训,健全省、市、县、校四级联动的培训体系,用两年时间完成县中校长全员轮训,用三年时间完成县中骨干教师专题培训和县中教师全员培训。各级教研部门配齐普通高中各学科专职教研员,加强对县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与指导,为县中教师专业成长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有力支撑与服务。
(十)实施县中托管帮扶工程。2022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启动部属高校县中托管帮扶项目,积极申报国家县中托管帮扶项目校,研究制定县中托管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部属高校及附属高中优质资源,在教师招聘、师资培训、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有效托管帮扶机制。鼓励高校和城区优质普通高中通过开展联合办学、对口支援等方式积极开展县中托管帮扶工作,力争到2023年形成国家示范、地方为主的县中托管帮扶体系,到2025年,帮扶县中办学质量显著提升,促进整体提升县中办学水平。
(十一)实施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修订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全面改善县中办学条件,指导市县“一校一案”制定本地县中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大规模学校和大班额。优化校舍资源配置和功能结构,加强学科教室、心理训练室、创新实验室、社团活动室、实验设备与信息化教学条件建设,完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保障体系,实现县中网络联接全覆盖。提高学校办学基础能力,改善学校食宿卫生等生活条件,通过教学楼体与公共厕所之间增添连廊或采取楼体扩建改造等方式,改善师生户外入厕条件。
(十二)推进特色高中建设工程。深入实施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建设项目,进一步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围绕德育、科技、人文、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国际交流合作7个领域,着力打造学校特色品牌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大力支持县中以特色高中建设为契机,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育人,对有专业兴趣爱好和特长的学生进行个性化培养。加强与优质普通高中开展校际合作,推动县中开放办学,实现优质特色教育资源共享共用,激发县中内生活力。依据县中自身的文化底蕴与发展优势,充分利用农业农村资源,加强劳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定位具有鲜明县域特色的发展方向,培育学校特色文化,构建特色课程体系,创新特色培养模式,探索特色教学方式,加强特色队伍建设,健全特色评价体系,提升特色育人质量,强化特色引领作用,培育一批有文化、有内涵、有特色、有质量的优质县中。
(十三)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工程。深入实施新课程新教材,开展“辽宁省新课程新教材实施示范校”遴选工作。严格执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将学校是否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艺术、综合实践活动和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充分发挥课堂育人的主阵地作用,积极探索基于情境、问题导向的自主、合作、探究式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大力推进优秀教学成果应用,完善选课走班、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创新课堂教学组织形式,拓宽综合实践渠道,强化综合素质培养。依托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网络平台,搭建覆盖全省县中的“综合资源 信息技术”数字化信息平台,涵盖综合素质评价、学籍管理、学业质量监测、选课走班、生涯指导、教学资源等方面内容,对接各市教育网和各学校网站,实现互联网资源互通,打造同步课堂,有效提升教学效率和教育质量,带动县中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升。
四、组织保障
(十四)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县中发展提升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责任,把县中发展提升工作作为推进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县中发展提升计划,积极推动解决县中发展提升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普通高中办学管理体制,强化市县两级办学主体责任,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整体协调发展。各地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不得给县中下达升学指标或单纯以高考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校长、教师。加强县中党建工作,推动建立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快县中发展提升提供坚强的政治和人才保障。
(十五)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好各项任务举措,加强对县中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县中发展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财政部门要健全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县中及时补充教师,完善县中教师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落实相关人才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修订的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标准,继续实施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项目,重点支持改善县中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推进县中学校标准化建设。
(十六)强化督导考核评价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开展县中发展提升情况专项督导,将其作为评价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县中教师配备、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大班额和大规模学校、特色学校建设、办学质量提升等方面情况,建立县中发展提升情况跟踪督导机制,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强化问责。
(十七)大力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提高对县中发展提升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县中发展提升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发展战略部署,推动树立素质教育观念,严禁炒作高考升学率和高考状元。要及时总结宣传县中发展提升的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大力营造县中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