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等学校: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和省教育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规定,经清理,决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规定替代、工作任务完成、试用期已过等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失效和待修改,对8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适用。即日起,凡废止、失效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省教育厅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辽宁省教育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待修改和保留有效的目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