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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辽教发〔2021〕50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21-07-29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改革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内有关高校:

  特殊教育教师担负着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各有关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拓宽专业领域,扩大培养规模,满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要在师范类专业中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具有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能力。高等师范院校要加强与医学院校合作,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特殊教育教师、康复类专业技术人才。

  二、持续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自主权。用人单位(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可自行制定招聘方案、编制招聘计划、设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自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确定拟聘用人员。继续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采取考核方式进行招聘。

  三、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倾斜政策。从2021年8月起,在我省原有标准基础上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津贴标准提高到本人基本工资的50%,高于国家规定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健全绩效工作分配办法,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四、加大对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聘的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在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审中,可结合当地特殊教育工作实际,单独制定评审标准,单独设置评审组。

  五、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全省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设置调整为副高级不高于40%,中级不高于50%,初级不低于10%。

  六、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构建省、市、县、校四级联动的培训体系,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项培训,实行全省特殊教育教师全覆盖。各市、县要同步开展承担随班就读任务教师的全员培训。要推进人工智能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深度融合,坚持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切实关心关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身心健康。鼓励和支持各地有计划组织安排特殊教育教师休假、疗养等活动。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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